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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金改案高等法院今(13)日二審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分別遭重判有期徒刑18年與11年,並分別併科罰金1億8千萬與1億2百萬。而企業界人士中,僅兩人遭認定協助扁家洗錢有罪,其中元大金總經理馬維建遭判刑8個月,前元大證董事杜麗萍遭判刑3月,兩人都獲得緩刑。至於其餘企業界人士,仍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

  二審獲判無罪的包含國泰金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金總裁馬志玲、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財務長邱德馨、前兆豐金董座鄭深池、高興昌董座呂泰榮、監察人呂和霖,以及國揚建設董座侯西峰,以上八人遭特偵組指控協助扁家洗錢。至於前國泰世華銀行副董事長李明賢遭控滅證罪,二審也維持先前的無罪判決。

  本次無罪判決理由不同先前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的認定,周占春當時解釋憲法中總統法定職權後,認定本案主要行為人陳水扁並無處理金融合併的法定權限,所以企業界人士送錢進扁家並無貪污對價關係,判決陳水扁無罪。

  而由於洗錢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知悉隱藏之金錢為犯罪不法所得,客觀上並有隱藏行為。因為扁珍並非貪污,協助吳淑珍隱藏的金錢也就非不法所得,不構成洗錢罪,因而周占春判決企業界人士無罪。

  但高院的認定不同,高院指出,這批企業界人士主觀上大多不知道吳淑珍的金錢來源為何,或是客觀上沒有幫助吳淑珍隱匿金錢的行為,與洗錢罪構成要件不符,所以才會維持無罪判決。

  至於有罪的馬維建與杜麗萍,兩人在民國95年扁家爆發台開案時,協助吳淑珍將7.4億現金,搬入元大馬家元大花園廣場豪宅地下室中存放,高院認定兩人協助洗錢,因此將兩人判刑,但認為兩人迫於扁珍的身份而犯案,犯後無犯罪所得又坦承犯行,因此宣告兩人都緩刑兩年。

  高院認定馬維建在洗錢罪中,與吳淑珍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刑法上的共同正犯,所以針對吳淑珍洗錢的犯罪所得三億元,馬維建必須與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共同連帶沒收追繳抵償,也就是馬維建必須與扁家三人連帶償還國庫三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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